六、本貸款之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十五萬元,並以一次為 限。
九、本貸款案件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撥付四百萬 元及一百零八年撥付一百萬元至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 下簡稱信保基金)五百萬元負擔。 本貸款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額,以五千萬元為限。 第一項履行保證責任,包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 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