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民戶壹字第1030235321B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及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民政類

立法總說明

本市現行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收費標準,原係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
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因內政部已於 103年 1月29日廢止印鑑
登記辦法,並另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爰擬配合修正有
關條文,茲將其重點略述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法令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
    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十二
點訂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