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教學貳字第 1050202400B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新增第14條條文,溯自103年8月 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高級中學處、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註冊、試務、實驗研究等組
    ;二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實驗研究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得設訓育、體育衛生、生活輔導等組;
    二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生活輔導、社團活動、體育、衛生等組。
    每班各置導師一人。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等組。
四、輔導處:未滿二十班者,得設輔導組,二十班以上者得設輔導、資料
    等組。
五、圖書館未滿二十班者得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等組;二十班以上者得
    設讀者服務、資訊媒體、技術服務等組。
高級中學有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與國
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
高級中學得於組別總數內依學校特色及實際需要調整組別名稱。
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學部者,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高級中學依規模大小得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六班以下置幹事
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最多以增置十人為限。
高級中學依「學校衛生法」置營養師、或護理師(或護士)。
高級中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置專任運動教練。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編制依
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其編制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應依本準則,擬訂員額編制表,報本府核定後送考試院備查。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