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交由本府 統籌辦理之公共藝術經費。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六、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由文化局統籌辦理公共藝術相關事宜,為廣徵適宜 之公共藝術方案,第四點第一項關於公共藝術之設置、管理維護暨教 育推廣等事項,得由本府各局處及其所屬機關提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