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回饋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50127187B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受回饋之鄉(鎮、市)公所支用回饋金,資本門、經常門比率如下:
一、回饋金納入資本門預算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償還貸款及支付台灣銀
    行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亦得計入資本門額度內。
二、回饋金納入經常門預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依前條第一款編列之資本門經費,鄉(鎮、市)公所應依下列各款先後順
序辦理:
一、受影響村(里)之路面改善、路面清潔、道路附屬設施之維護或環境
    美化工程。
二、受影響村(里)之其他公共建設。
三、其他村(里)之公共建設。
依前條第二款編列之經常門經費,鄉(鎮、市)公所不得用於辦理下列事
項:
一、國內外考察、觀摩等活動。
二、對個人或民間團體之獎勵補助。

鄉(鎮、市)公所應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憑以撥款。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使用回饋金之科目名稱、金額、執行內容及
方式。
鄉(鎮、市)公所函報之計畫書,本府得召開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