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宜蘭縣政府府民禮字第104016765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第4點、第8點;刪除第5點(原名稱:宜蘭縣非都市土地申請 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教建築使用基地,為供宗教建築物所占之地面及其
    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前項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
    、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
    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
    教有關之建築物。

四、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宗教事業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及報備有案之組
        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無須檢附)。
  (三)興辦宗教事業計畫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應
        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書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
        件捐贈)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0四條完成註
        記之土地登記謄本。
  (七)興辦事業計畫用地位於農業用地應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並
        依規定繳交審查費。
  (八)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
        其興辦事業計畫用地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
        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情形,並應檢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九)建築線指定圖(正本)。
    興辦宗教事業計畫應查明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之證明文
    件,查詢項目如附件二。
    前項規定之文件,以備齊八份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
    之。

八、本府接收宗教事業計畫之申請,由民政處召集相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
    ,依宗教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所列審查事項逐項審查無誤後
    ,移請本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小組審查,審議小組決議經核定
    後,民政處據以准駁宗教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