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上級政府補助社區發展業務暨推展社區發展建設補助經費 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府民社字第0920094648號函修正發 布第玖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玖、核銷流程:
一、上級政府補助部分:受補助者應依計畫預定完成時間辦理完竣,並檢
    齊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執行概況考核表、成果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函
    送當地鄉(鎮、市)公所,公所應就核銷表件是否確實依核定項目執
    行、自籌款比例是否達實際執行計畫費百分之三十及相關憑證資料是
    否合於會計法規先行審核。經公所初審無誤後,檢附公所或協會領據
    並將前述核銷憑證報送本府辦理撥款。
二、申請本府補助部分: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齊領據、支出
    憑證、成果照片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二份報府核銷請款;如補助項目
    為工程經費,受補助單位得檢具工程合約書正本及領據報府申領補助
    款,惟須於工程完竣後檢具支出憑證及執行前、中、後照片報府備查
    。
    前項所謂「支出憑證」如係全額補助應將支出憑證正本繳回,如為部
    份補助則僅需繳驗支出憑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