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宜蘭縣政府府民勤字第1010004260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並刪除第8點條號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服勤管理:
  (一)人事管理:
        1.本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之分發,依據宜蘭縣替代
          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分發作業要點辦理。
        2.每二個月定期召集役男參加在職訓練,以端正役男服裝儀容及
          提昇服勤紀律。
        3.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報到後三日內,應主動寄發役男報到
          聯繫函予役男家屬,並施以職前訓練,訓練內容為役男日後服
          勤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說明;服勤單位(處所)並得視實際需
          要,另行排定時間對役男施以在職訓練,以強化役男服勤績效
          與紀律。
        4.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退役後三日內,應主動寄發役男退役
          聯繫函予役男家屬。
        5.役男服勤時間,依服勤單位(處所)上、下班時間簽到、簽退
          。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延
          長時數,以採事後減免服勤時數或由役男在服勤單位(處所)
          備勤休息為原則;另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休假日期間要求
          役男服勤者,以採事後補休(放)假為原則。
  (二)勤務管理:
        1.各服勤單位(處所)分配役男勤務時,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
          逸平均;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
          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
          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往返宿所與服勤地點所需之交通工具由役男自備。
  (三)差假管理:
        1.役男請假時須填具差假報告單,經服勤單位(處所)主管核准
          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服勤
          單位(處所)管理人員報備核准,並由管理人員代為補辦請假
          手續。
        2.役男之差假,經服勤單位(處所)主管核定後,送請服勤單位
          (處所)管理人員登錄註記。
        3.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每月累積放假(含
          榮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
          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因辦理公益服務或特殊事由
          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專案簽准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4.事假應於二星期內補勤完畢,並應將補勤紀錄送服勤單位(處
          所)管理人員列管登錄。
        5.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各服勤單位(處所)應審慎核假避免
          浮濫。非緊急要性疾病應利用下班時間就醫,就醫地點以宜蘭
          地區為原則;病假四小時以內得以看診收據為請假證明,四小
          時以上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6.役男有離役事實情形者,服勤單位(處所)應主動聯繫役男家
          屬及本府民政處,善盡尋找之責,並依照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
          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規定查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
          錄表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等資料。
        7.役男事假、病假、補休假、榮譽假執行要領(如附件一)。

五、獎懲規定:役男獎懲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獎懲權責如
    下:
  (一)榮譽假、罰勤:由服勤單位(處所)自行核定執行,三天以上之
        榮譽假或罰勤,須報請本府民政處核准。
  (二)嘉獎、申誡:由服勤單位(處所)自行核定執行。
  (三)記功、記過、獎狀、輔導教育、罰薪:由服勤單位(處所)報請
        本府民政處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