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勤管理:
(一)人事管理:
1.本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之分發,依據宜蘭縣替代
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分發作業要點辦理。
2.每二個月定期召集役男參加在職訓練,以端正役男服裝儀容及
提昇服勤紀律。
3.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報到後三日內,應主動寄發役男報到
聯繫函予役男家屬,並施以職前訓練,訓練內容為役男日後服
勤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說明;服勤單位(處所)並得視實際需
要,另行排定時間對役男施以在職訓練,以強化役男服勤績效
與紀律。
4.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退役後三日內,應主動寄發役男退役
聯繫函予役男家屬。
5.役男服勤時間,依服勤單位(處所)上、下班時間簽到、簽退
。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延
長時數,以採事後減免服勤時數或由役男在服勤單位(處所)
備勤休息為原則;另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休假日期間要求
役男服勤者,以採事後補休(放)假為原則。
(二)勤務管理:
1.各服勤單位(處所)分配役男勤務時,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
逸平均;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
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
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往返宿所與服勤地點所需之交通工具由役男自備。
(三)差假管理:
1.役男請假時須填具差假報告單,經服勤單位(處所)主管核准
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服勤
單位(處所)管理人員報備核准,並由管理人員代為補辦請假
手續。
2.役男之差假,經服勤單位(處所)主管核定後,送請服勤單位
(處所)管理人員登錄註記。
3.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每月累積放假(含
榮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
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因辦理公益服務或特殊事由
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專案簽准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4.事假應於二星期內補勤完畢,並應將補勤紀錄送服勤單位(處
所)管理人員列管登錄。
5.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各服勤單位(處所)應審慎核假避免
浮濫。非緊急要性疾病應利用下班時間就醫,就醫地點以宜蘭
地區為原則;病假四小時以內得以看診收據為請假證明,四小
時以上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6.役男有離役事實情形者,服勤單位(處所)應主動聯繫役男家
屬及本府民政處,善盡尋找之責,並依照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
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規定查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
錄表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等資料。
7.役男事假、病假、補休假、榮譽假執行要領(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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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規定:役男獎懲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獎懲權責如
下:
(一)榮譽假、罰勤:由服勤單位(處所)自行核定執行,三天以上之
榮譽假或罰勤,須報請本府民政處核准。
(二)嘉獎、申誡:由服勤單位(處所)自行核定執行。
(三)記功、記過、獎狀、輔導教育、罰薪:由服勤單位(處所)報請
本府民政處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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