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推展軍民服務工作補捐助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宜蘭縣政府府民勤字第104002684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原則與標準: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
        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
        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
        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
        制。
  (三)活動內容應以辦理軍民服務工作及後備軍人權益服務事項。
  (四)補助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宜蘭縣軍人服務站辦理縣內軍事單位春
        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勞軍活動經費,每次新台幣九萬五千元整
        ,並得視辦理方式、地點或活動內容調整補助經費。
  (五)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
        資本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