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原則與標準: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
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
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
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
制。
(三)活動內容應以辦理軍民服務工作及後備軍人權益服務事項。
(四)補助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宜蘭縣軍人服務站辦理縣內軍事單位春
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勞軍活動經費,每次新台幣九萬五千元整
,並得視辦理方式、地點或活動內容調整補助經費。
(五)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
資本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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