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津貼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060118168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設立登記於本縣之私立學校、機構團體、民營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包括工廠、營業所等),得依本要點向本府申請補助。

三、補助方式如下:
  (一)雇主申請僱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津貼,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如進用之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
        時工作者,每人每小時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津貼最高
        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申請人應先向本府就業服務台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
        就業服務台所推介之人員。
  (三)受僱時間:受僱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僱用期
        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即可申請,申請經核准者,按季發給津貼。
        除第四季之補助金額,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撥款外,
        應於每季結束後十四日內辦理之。
  (四)雇主申請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
        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
        算,未滿二十日以上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條件規定如下:
  (一)津貼發放資格:
        1.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足額之身心障礙者之義
          務單位及非義務單位。
        2.已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
          無違反勞工相關法令之情事。
  (二)下列人員不予補助:
        1.身心障礙者為訓練學員。
        2.身心障礙者為已請領退休金再加入勞保者。
        3.身心障礙者為已留職停薪,或已加保但未支領薪資者。
        4.身心障礙者於同一期間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者。
        5.雇主已申請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或政府其他就業促進法
          令申請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6.同一身心障礙者經其他雇主申請本津貼未滿二年者或同一雇主
          再雇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員工者。

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所附表格資料均須加蓋申
    請單位大小章。:
  (一)僱用津貼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
  (三)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出勤證明、薪資證明。
  (四)勞保加保資料、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半年內投保資料明細。
  (五)本府就業服務站工作媒合證明。
  (六)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捐助
        章程或組織章程、經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機構團體之核
        准函影本。
  (七)領據。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