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10109661-B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占縣統籌核定數百分之九十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鎮、市)之
  事項依序如下:
  一、基準財政絀數分配:基準財政收入不敷基準財政需要額者,按其絀
      數給與分配。
    (一)本辦法所稱基準財政收入係以近三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含專
          案補助金額)及鄉(鎮、市)各項稅課收入決算數平均值計算
          。
    (二)本辦法所稱基準財政需要額規定如下:
          1.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按各鄉(鎮、市)最近三年正式編制
            人員人事費決算數,除以實際員額乘以編制員額後之金額平
            均值計算。
          2.基本辦公費:按正式編制員額數乘行政院核定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基本財政支出核列之審核原則基準設算。
          3.當年度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及村里長事務費(依「地
            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計算)
            。
  二、專案分配:以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扣除基準財政絀數分配款後餘額之
      百分之三十,依鄉鎮市別定率分配如下:
    (一)市分配比率為四百分之三十七。
    (二)鎮分配比率為四百分之三十五。
    (三)平地鄉分配比率為四百分之三十三。
    (四)原住民鄉分配比率為四百分之三十。
  三、基本建設分配:以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扣除基準財政絀數分配款後餘
      額之百分之七十,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分配:
    (一)各鄉(鎮、市)最近一年底轄區內人口數占全部鄉(鎮、市)
          轄區內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二)各鄉(鎮、市)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市)土地面積之百
          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二十。
    (三)各鄉(鎮、市)最近一年底經管縣內公有土地面積占全部鄉(
          鎮、市)經管公有土地面積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本府依各鄉(鎮、市)分配之金額按月平均撥付各
  鄉(鎮、市)公所。但本府應視當年度稅款超徵情形調整撥付金額,其
  調整方式為依第四條規定設算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總額低於當年度縣統
  籌分配稅款實徵數百分之九十,就其差額,本府應依各分配比率,於次
  一年度三月底前再次分配予各鄉(鎮、市)。
  當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實徵數低於依第四條規定設算之普通統籌分配稅
  款總額者,本府應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彌平。

  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