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9月15日宜蘭縣政府財產字第0980133887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至第 6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財政處每年應檢核四分之一以上之財產管理單位;但因業務需要
    ,得對縣有財產管理單位辦理不定期財產檢核。
    前項受檢核之單位應依「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表」(如附件
    一)所列檢核項目準備相關資料(如附件二),以備受檢。

四、本府財政處於實施財產管理檢核工作時,應依前條文之檢核表逐項檢
    核,檢核人員於檢核後簽章,並請受檢單位主辦財產管理人員、會計
    人員及首長逐一簽章。

五、本府財政處應將檢核結果行文受檢單位,如有缺失時,應限期於受檢
    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報核,並不定期列管追蹤其改善情形,且於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彙整簽報縣長,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如附件三)、「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如附
    件四)及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以健全財產管理制度。

六、獎懲標準:
  (一)檢核結果其等第依下列規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或經第二次複核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均為
          丁等。
  (二)獎懲對象:限各財產管理單位首長、主辦財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