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財政處每年應檢核四分之一以上之財產管理單位;但因業務需要
,得對縣有財產管理單位辦理不定期財產檢核。
前項受檢核之單位應依「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表」(如附件
一)所列檢核項目準備相關資料(如附件二),以備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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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財政處於實施財產管理檢核工作時,應依前條文之檢核表逐項檢
核,檢核人員於檢核後簽章,並請受檢單位主辦財產管理人員、會計
人員及首長逐一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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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財政處應將檢核結果行文受檢單位,如有缺失時,應限期於受檢
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報核,並不定期列管追蹤其改善情形,且於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彙整簽報縣長,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如附件三)、「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如附
件四)及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以健全財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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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標準:
(一)檢核結果其等第依下列規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或經第二次複核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均為
丁等。
(二)獎懲對象:限各財產管理單位首長、主辦財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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