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事項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宜蘭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5018949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18點、第25點、第29點、第34點,自105年11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由本府(以下簡稱出租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之:
  (一)申請。
  (二)收件。
  (三)審查。
  (四)通知繳交使用補償金。
  (五)訂約。
  (六)管理。

十八、租金收解程序如下:
    (一)編製租金徵收底冊。
          1.依出租資料詳實記載。
          2.租賃情形有異動時,應隨時記入。
    (二)收租及填開繳款書方式:
          1.本府收租方式係採委託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代辦機關(代理公
            庫)代收。
          2.本府填開之繳款書計五聯,第一聯為通知及收據聯、第二聯
            於繳納後送本府主計處會計科登錄、第三聯為銷號聯(本聯
            送縣府財政處辦理銷號)、第四聯為存根聯(本聯由收款公
            庫備查)、第五聯由縣庫代理機關備查。其繳款書格式由本
            府統一印製,於每期開徵填妥後分寄各承租(占用)戶,並
            由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代辦機關(代理公庫)代收。
    (三)收繳記錄:
          1.登錄聯與銷號聯應由代理公庫分別送本府主計處會計科(第
            二聯)及財政處(第三聯),財政處並應逐日銷號。
          2.遇有重繳或溢繳租金時,應予無息發還或抵繳。
          3.繳款書各聯應按期彙整保存二年。
    (四)結帳:
          依銷號聯解繳縣庫。
    (五)欠租催收:
          1.對於積欠租金達第十六點所訂之繳租期限達二期之租戶,應
            依下列步驟催收之:
          2.於每期徵收租金同時催收歷年積欠之租金。
          3.以雙掛號公文催告,限期繳納,必要時並得以電話、人員訪
            問等方式為之。
          4.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5.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6.積欠租金額較大,確實無力一次繳清者,得於加計違約金後
            ,比照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准予分期繳納。

二十五、基地承租人出賣其承租土地上建築改良物時,應依土地法第一百
        零四條規定辦理後,會同受讓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辦理過戶承租:
      (一)權利移轉證明文件:
            1.建築改良物已登記: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2.建築改良物未登記(以下證件任繳一種):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
                影本(註記查無欠繳房屋稅或免稅)。
             (2)法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二)原承租人及受讓人身分證明影本一份。
      (三)出租機關放棄優先承購通知書影印本一份。
      (四)原租賃契約一份。
      (五)過戶承租人戶籍資料一份。
        房屋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之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如不繼續
        承租者,應辦理退租手續。

二十九、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
        用。承租人繼續承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換約,必
        要時,出租機關得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限期辦理換約
        續租。
        續租契約條文除租期外,餘均無變更者,出租機關得逕以公函述
        明新約租期續租,即行生效,免製作新契約書。

三十四、占用戶使用補償金之繳納及收解,比照第十八點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