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整辦法:
(一)分校: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
校學生數未滿四十八人者。
(二)分班: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
校學生數未滿三十人者。
(三)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未滿五人者採
隔年招生,隔年招生之班級人數亦應達五人始得成班。當學年度
因新生招生未滿五人採隔年招生之學生,得不受強迫入學之規定
,惟次學年度新生仍不滿五人未能成班時,前學年度未入學之學
生,應受強迫入學規定,至臨近學校就讀,並依本要點第九點規
定補助交通費。
(四)本縣大同國小樂水分校、澳花國小、東澳國小、南山國小、四季
國小英士分校及茂安分班等五校,因與臨近學校距離仍屬相當遙
遠或至臨近學校天候情況不佳等因素,有影響學生通學安全之虞
,得不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關於「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
,未滿五人者採隔年招生」之限制。
(五)一至六年級總班級數未達四班者,學校予以停辦。另原住民地區
學校停辦時,須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暨其施行細則規定,以
民主公開方式,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表示同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