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小學分校、分班審查及員額配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宜蘭縣政府府教國字第0970116258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調整辦法:
  (一)分校: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
        校學生數未滿四十八人者。
  (二)分班: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
        校學生數未滿三十人者。
  (三)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未滿五人者採
        隔年招生,隔年招生之班級人數亦應達五人始得成班。當學年度
        因新生招生未滿五人採隔年招生之學生,得不受強迫入學之規定
        ,惟次學年度新生仍不滿五人未能成班時,前學年度未入學之學
        生,應受強迫入學規定,至臨近學校就讀,並依本要點第九點規
        定補助交通費。
  (四)本縣大同國小樂水分校、澳花國小、東澳國小、南山國小、四季
        國小英士分校及茂安分班等五校,因與臨近學校距離仍屬相當遙
        遠或至臨近學校天候情況不佳等因素,有影響學生通學安全之虞
        ,得不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關於「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
        ,未滿五人者採隔年招生」之限制。
  (五)一至六年級總班級數未達四班者,學校予以停辦。另原住民地區
        學校停辦時,須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暨其施行細則規定,以
        民主公開方式,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表示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