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宜蘭縣政府府旅商字第1050069060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至第9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工商旅遊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
        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
        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
          、研發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
          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
          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及加值等
          核心知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
          ,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透過服務創新,創
          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1)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
            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 CRO)、產業技術預測
            、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
            、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府認
            定之計畫範圍。
         (2)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
          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
            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
            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四、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
        記,且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以
          下同)八千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除前目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一億元以下者或經
          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1.於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5.曾受本計畫核定通過後放棄執行計畫者,一年內再提出計畫申
          請。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
          可歸責於其放棄計畫者,可提出相關第三方具有公信度資料者
          則不在此限。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四)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
        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五)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六)同一廠商申請本縣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
        則,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
        以因應廠商自籌款。另本縣地方型SBIR計畫核定補助同一廠商以
        2 次為限。
  (七)對有助於打造宜蘭縣國際能見度之數位內容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
        、促進傳統產業升級化、自動化,與配合中興文創之重點發展產
        業與生醫科技紮根之產業投入,原民及青年之新興創業,於審查
        時酌予保障名額及加分評比。

五、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
    、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
        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
        廠登記核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
        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
        附)等影本各二份。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
        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申
        報書」影本各一份,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商業得免繳交「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一份。
  (四)計畫書:一式五份
  (五)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一份,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六)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七)切結書一份。
  (八)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免繳)。

六、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地址:宜蘭
        市縣政北路 1號)。
  (二)正式收件日: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與計畫內
          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成
          ,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以一次為限。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二)申請案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案文件欠
        缺者,通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二個月完成審查;
        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
    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
    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而研
    發聯盟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惟不得短於
    六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經本府同意後最長得延長二個月。

九、計畫管考:
  (一)計畫簽約:
        1.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未能依限辦理,
          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
          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2.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備妥
          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開立請款領據,送本府辦理簽約、請款
          。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申請研發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撥付第一期
          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
          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
          份,經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審核後,移本府審核通過後
          再撥付第二期款項百分之五十。
        2.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孳息,應
          自本府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有特殊原因,本府有權逕行調整補助額
          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三)計畫管考
        1.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計畫。
        2.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
          後三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3.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  及工作紀
          錄簿(研發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應提送經費
          動支會計報告(草案)、期中報告、簡報、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結案簡報(皆含電子檔),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
          查會議中簡報,俟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
          、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且簽
          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
          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計畫。
        5.廠商因違反相關法令或其他重大情事,有影響本計畫執行,本
          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本計畫。
        6.廠商因糾紛或其他爭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
          令之情事,得停止本計畫簽約或停止撥付補助款。

十三、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經費,該部匡列三倍之協助經費,作為
      輔導宜蘭縣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