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日 8日宜蘭縣政府府建使字第0990177694號函修正發布第 6 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經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
    鑑定並報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者,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
    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得強制拆
    除。

七、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由本府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