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接受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且應屬住宅區、商業區或都市
計畫書明定準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住宅區或商業區規定
之分區,基地面前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
並不得位於以下範圍: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二)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
(三)依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之地區。
(四)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之土地。
前項已開闢道路係指政府機關開闢完竣,或由私人依道路主管機關之
設計標準開闢完成,並取得道路管理機關管理維護之證明文件。
接受基地周遭五十公尺範圍內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
築群者,其移入容積後建築絕對高度應依附圖一辦理,惟都市計畫書
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接受基地毗鄰前項列舉之文化資產者,該文化資產座落土地境界線起
五公尺範圍內不得建築,其建築量體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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