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廣告物之設置地點及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路燈桿、電線桿設置廣告物,旗面下端應離地面二百公分以上。 二、競選廣告物,不得妨礙交通號(標)誌告示功能。 三、插植於地面之廣告物,其旗桿、旗座應穩固豎立。 四、競選布條、旗幟不得跨越道路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