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採字第1070125930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2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主辦單位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案,應於決標後二週內依下列規定
    成立規劃設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五分之二
        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核定成立。
  (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或特殊重點工
        程、涉及決策或跨局處之重要案件,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成立。

五、本小組召集人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五分之二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擔
        任。
  (二)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之案件,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派人員擔
        任。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審查會議或召開工作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主持
    。

六、本小組得視不同階段實際審查需要及工程規劃設計性質,調整外聘委
    員成員及人數,規定如下:
  (一)外聘委員人數:
        1.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案件,至少聘請二人。
        2.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至少聘請三人。
        3.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之案件,由主辦
          單位依案件性質視需要遴聘。
  (二)外聘委員遴聘資格: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
          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
          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
          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
          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
          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
          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
          相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
          案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
          以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
          以上者。
       13.其他由主辦單位推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者。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之費用如下:
  (一)會議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元為上限,並視
        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二)文件書面審查費,依下列各工程規模支領審查費,並以提供審查
        意見者為限。
        1.工程規模未達五千萬之案件,每件一千元。
        2.工程規模五千萬以上未達二億,每件二千元。
        3.工程規模二億以上未達五億,每件三千元。
        4.工程規模五億以上未達十億,每件四千元。
        5.工程規模十億以上未達二十億,每件五千元。
        6.工程規模二十億以上,每件六千元。
  (三)交通費:依本府差旅費支出規定。
    前項第二款採購性質特殊者,文件書面審查費得由主辦單位於每件六
    千元以內審酌,並經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十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為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下之案件,
      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