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120189439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農林類

立法總說明

宜蘭縣政府為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水土保持相關證照,於
九十六年一月間訂定發布「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案件審查暨核發證照收
費標準」,嗣於一百零七年八月間修正名稱為「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書
件審查及核發證照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為符合規費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收費標準之規定,並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
,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水土保持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下列書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
用:
一、水土保持計畫(含變更設計)。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含變更設計)。
三、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四、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五、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如作為農業整坡需要,申請前項第二款文件者,免繳納費用。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用之規定,改列修正條
文第二條第一項,並修正部分文字。

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繳納費用;經再次通知後仍未繳納者,駁回其
申請。
申請案件遭駁回者,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經駁回後重新申請者,應再
次繳納。
〔立法理由〕
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