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下列書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
用:
一、水土保持計畫(含變更設計)。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含變更設計)。
三、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四、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五、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如作為農業整坡需要,申請前項第二款文件者,免繳納費用。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用之規定,改列修正條
文第二條第一項,並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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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繳納費用;經再次通知後仍未繳納者,駁回其
申請。
申請案件遭駁回者,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經駁回後重新申請者,應再
次繳納。
〔立法理由〕 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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