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途之家工作內容如下:
(一)收容由政府機構或民眾於本縣境內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收容縣民不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收容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動物之收容與處置。
(五)動物保護之教育與宣導。
(六)辦理動物認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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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物收容管理作業流程:
(一)點收
1.動物管制人員送交捕獲之動物應填寫點交清單(附件一)。
2.飼主送交不飼養之動物,應填寫放棄飼養動物切結書(附件二
),連同動物送至中途之家。
3.民眾拾獲送交之動物並填寫民眾拾獲送交動物接收紀錄(附件
三),連同動物送至中途之家。
4.點收之動物應由工作人員、動物管制人員或民眾等核對動物資
料並進行晶片掃描,並做成記錄。
(二)收容管理
1.個別動物均應建立記錄(附件四),包括編號、品種、毛色、
性別、捕捉日期、地點、可辨識之犬牌或晶片號碼,並依據公
、母及體型大小不同者分開飼養。
2.管理機關得評估及篩選健康、性情溫和、無攻擊性之動物供民
眾領養,必要時得將動物移欄(籠)或為適當之處置。
3.動物經獸醫師判定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
為解除其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
物保護法得逕以人道方式為之,其緊急安樂死標準作業程序如
附件五。但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應先通知飼主再行處理。
4.管理人員每日應至少清潔一次收容處所,定時餵飼收容動物及
保持乾淨飲水,環境、欄(籠)舍每週至少消毒一次(視情況
增加次數)。
5.動物舍四周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維持飼養
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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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晶片或其他可供辨識標示為有主之動物,應儘速通知飼主領回。動
物之領回及領養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領回
1.已辦理寵物登記並有狂犬病預防注射,且尚在有效期間之寵物
,得由飼主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寵物登記證影本,填寫領
回動物切結書(如附件六)經勘定無誤後領回。
2.已辦理登記,但狂犬病預防注射逾有效期限之寵物,應補行預
防注射,並填寫切結書(如附近六)後始得領回。
3.未辦理寵物登記之犬隻,需憑其他相關證明,經切結(如附件
六)後,補辦寵物登記及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後始得領回。
(二)領養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開放民眾領養:
(1)動物具身分標識,經電話及文書送達通知飼主領回,逾指定
應領回日期未領回者。
(2)飼主送交不飼養動物。
(3)動物不具身分標識者,並同時公告招領。
2.領養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領養犬隻應依規定完成
寵物晶片植入、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注射,並填寫流浪動物
領養切結書(如附件七)。如有經獸醫師判定動物狀況或年紀
太小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者,領養人應於限期內注射。
3.領養寵物之登記、晶片植入費用及狂犬病疫苗注射等規費依寵
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業管理收費標準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收費。
4.不具身分標識動物經領養後,如另有民眾主張其為犬隻飼主,
由民眾自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飼主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時,中途之家得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七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料及
場所管理費用,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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