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以未滿十八歲無謀生能力在學之兒童及
少年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為對象,或有其他原因未於國內設籍但實際
居住本縣,且未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
育。
(四)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
(五)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無法工作,致生活
困難無力撫育。
(六)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
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
護人無力撫育。
(七)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
職業訓練。
(八)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九)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單獨監護兒童及少年之事由提出申請
者,父母離異或經認領並約定一方監護後,仍有同居事實、同戶籍或
同址分戶等情形之一,不予扶助。但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之情形,經社
工員或村(里)幹事訪視確認未實際同住者,不在此限。惟仍須併計
與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同戶籍之直系親屬人口及財稅資料。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入監服刑,係指經法院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且尚在執行中者;所稱重大傷病不能工作者,須經中央健康保險
局開立重大傷病證明。
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以單獨監護兒童及少年之事由提出申請
者,父母離異或經認領並約定一方監護後,仍有同居事實、同戶籍或
同址分戶等情形之一,不予扶助。但同戶籍或同址分戶之情形,經社
工員或村(里)幹事訪視確認未實際同住者,不在此限。惟仍須併計
與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同戶籍之直系親屬人口及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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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申請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政府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動產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十五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併不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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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之補助案件,應每年重新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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