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人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障證明(申請年度須具有身心障礙者資格) 及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本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四)貸款書證明(最近二個月內)。 (五)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 申請案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經核定補助者,本府將補助 款逕自撥入申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