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機關(單位)對建議事項之審核,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及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
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議員所提之建設建議事項,應於事前向本府提出建議表,本府於
收案日起二十工作天內,發文通知受補(捐)助團體,並副知提
案議員。
(三)主政機關(單位)對建議補助項目應核實審查,如發現所提補助
項目與規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溝通確定後,據以續辦。
(四)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
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
(五)為使建議事項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流於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
1.補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之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但基於公益性或特殊考量者,不在此限。
2.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3.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六)已登記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始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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