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40055967B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3條條文,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縣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
    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之。
三、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縣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
        分之一點五;持有三戶以上七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持
        有八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六。
四、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五、人民團體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同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