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80023262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適用於定期開徵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於持有之土地及使用情形不
變情形下,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調整前增加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就增加之稅額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
財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納稅義務人為營利社團法人者,
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所定重新規定地價期間均得適用。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有未如期
繳納者,財稅局即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日內一
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