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113908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4條、第5條及新竹市衛生局編制表,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醫政、食品藥物管理、心理
健康及毒品防制、國民健康、疾病管制、檢驗與長期照顧等公共衛生事項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及護理機構管理、醫事人員(含藥事人
    員及營養師人員)執業登錄、醫療網、全民防衛、緊急醫療救護、醫
    療品質管理、全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管理、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查緝
    不良食品、食品衛生教育宣導、國民營養業務、藥政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三、心理健康及毒品防制科:掌理精神及心理衛生、毒品防制、藥癮防治
    、酒癮及物質濫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自殺防治、精神復健及精神
    醫療院所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國民健康科:掌理整合性健康篩檢、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保健
    、發展遲緩兒保健、幼兒園健康管理、青少年保健、成年及中老年保
    健、口腔保健、視力保健、聽力保健、菸害防制、癌症防治、肥胖防
    治、健康體能、職業衛生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防疫動員、各項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外籍勞工
    健康管理、各項防疫預防注射、營業衛生、港埠衛生、醫院及護理機
    構感染控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傳染病檢驗、食品微生物檢驗、食品化學檢驗、食品添
    加物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長期照顧科:掌理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人力培訓、長期照顧管理
    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所管理、衛生教育、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議會聯繫、健康城市彙辦及其他有
    關事項。
九、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財產、車輛、工友、
    臨時人員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社會工作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
員及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健康促進)、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