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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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
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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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
議及表決。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迴避。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
委員,亦同。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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