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及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師:
(一)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至多七
人;中四至中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一人。
(二)特殊教育班及教育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兼任處(室、館)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三至五人。
(四)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及
輔導工作委員會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
外,餘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3.每滿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
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之。
4.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
規定辦理。
二、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二)主任:圖書館置主任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遴選具有專
業知能之人員擔任之,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
(三)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十班,增置一人,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任用之。
(四)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五)技士、管理員: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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