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09666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及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師:
    (一)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至多七
          人;中四至中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一人。
    (二)特殊教育班及教育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兼任處(室、館)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三至五人。
    (四)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1.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及
            輔導工作委員會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
            外,餘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3.每滿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
            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之。
          4.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
            規定辦理。
  二、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二)主任:圖書館置主任一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遴選具有專
          業知能之人員擔任之,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
    (三)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十班,增置一人,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任用之。
    (四)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五)技士、管理員: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