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10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37900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及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
  府工務處(以下簡稱工務處)。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驗收合格後,工務處應至少每年二次執行全面性人手
  孔、管道及引上管等之查巡檢修。
  使用單位於使用寬頻管道前之所有寬頻管道構造物,其巡勘維修權責均
  屬本府,使用後所置入之纜線及相關非公有之設備、附件等,其巡勘維
  修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遇其他管線或排水溝修築、路面刨除維修或道路拓寬等工程,有影響寬
  頻管道結構體安全之虞時,應由工務處主動派員在上述工程路段執行不
  定期巡檢,必要時應辦理會勘,釐清權責,作成紀錄備查。
  使用單位應依「寬頻管道巡勘查檢維修作業流程」及「寬頻管道受損維
  修流程」,建置相關管制書表,違者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
  善者,得終止契約,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其已
  繳之租金及保證金,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