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138934號令修正公布第 6條、第8條、第12條、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如附表。

下列車輛免予收費:
一、軍車、憲兵車、警車、消防車等公務車輛。
二、執行勤務制服整齊之義警、義消或義交所駕駛之車輛。
三、本府公務車輛。
四、新竹市議會執行公務之車輛。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
礙者專用車牌者,前三小時免予收費。
為促進本市觀光,停放於經本府公告之觀光景點周邊停車場之車輛,前三
小時免予收費。提供前項優惠之停車場,並應定期檢討效益。

駕駛人應依停車場規劃車種之位置停放車輛,車輛進入停車場範圍內一律
收費,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或未依規定車種停放
者,本府應逕將車輛移置適當處所;依規定車種停放但佔用多格停車格者
,依實際使用之停車格數及費率開單收費。

於路邊停車場停車者,應依限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府應以平信
通知車主於十五日內補繳,不加收工本費。
逾前項繳納期限者,本府應以雙掛號文件通知車主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
郵資及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處罰之。
經前項通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