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國民住宅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00068526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都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受理國民住宅社區申請提撥公共基金時,應於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將國
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專戶餘額完成提撥。公共基金之運用及社區管理維護
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所定之規約辦理。
以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之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活
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於本辦法施行後,應移轉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或具法人資格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但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
以出售者,由本府依規定辦理代為出(標)售,所得價款交予社區作為公
共基金。
前項移轉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
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