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5659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