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