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51357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市環保局局長。 
四、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