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市環保局局長。 四、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