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8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其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獎勵標準如
    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記功一次或獎勵金新臺幣
        一萬元。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二次或
        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
        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
        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獎勵。
  (六)各機關及學校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隨時提出之研究發展意見簡
        表(格式如附件五),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據以修訂法規
        者,得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獎勵
        金。
    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行政獎勵以主要研究人員二人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