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獎勵標準如
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記功一次或獎勵金新臺幣
一萬元。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二次或
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
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
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獎勵。
(六)各機關及學校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隨時提出之研究發展意見簡
表(格式如附件五),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據以修訂法規
者,得頒發獎狀一紙、嘉獎一次或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獎勵
金。
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行政獎勵以主要研究人員二人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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