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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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本府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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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
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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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由本府主計處派
員兼任;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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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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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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