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稅款分配以調劑各鄉(鎮、市)財政盈虛為原則,除為因應年度進行
中緊急需要保留百分之十外,其餘可分配總額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各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入額扣抵基準財政需要額扣抵後如為
絀數,即予全數彌平,扣抵後如為餘數,則不予分配。
二、可分配總額扣除前款分配數後之餘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平均分配各鄉(鎮、市),權數占百分之八十五。
(二)按各鄉(鎮、市)依據「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
考核要點」第五條開源考核項目辦理之最近一年考核成績分配,
權數占百分之五。
(三)按各鄉(鎮、市)最近一年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稅收總額占全
部鄉(鎮、市)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稅收總額比例分配,權數
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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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基準財政收入額係指下列各款合計數:
一、稅課收入。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收入。
基準財政需要額係指下列各款合計數:
一、最近三年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平均數,其項目如下:
(一)薪資。
(二)主管職務、專業及地域加給。
(三)生活津貼、退休撫恤金及保險之費用。
二、基本辦公費: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乘算本縣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
共同費用編列基準核列。
三、業務費:
(一)鄉(鎮、市)長特別費。
(二)村、里長事務費。
(三)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
具費、春節慰勞金、出國考察費及開會之交通出席與膳食費。
(四)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特別費。
(五)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三、基本建設經費:每一鄉(鎮、市)設算金額為二千三百萬元,對原
住民鄉加計百分之十計算。
四、各鄉(鎮、市)公所依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結
算作業補充要點規定負擔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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