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7月13日新竹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法字第0940094129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稅款分配以調劑各鄉(鎮、市)財政盈虛為原則,除為因應年度進行
  中緊急需要保留百分之十外,其餘可分配總額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各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入額扣抵基準財政需要額扣抵後如為
      絀數,即予全數彌平,扣抵後如為餘數,則不予分配。
  二、可分配總額扣除前款分配數後之餘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平均分配各鄉(鎮、市),權數占百分之八十五。
  (二)按各鄉(鎮、市)依據「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
        考核要點」第五條開源考核項目辦理之最近一年考核成績分配,
        權數占百分之五。
  (三)按各鄉(鎮、市)最近一年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稅收總額占全
        部鄉(鎮、市)房屋稅、地價稅及契稅稅收總額比例分配,權數
        占百分之十。

  前條所稱基準財政收入額係指下列各款合計數:
  一、稅課收入。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收入。
  基準財政需要額係指下列各款合計數:
  一、最近三年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決算平均數,其項目如下:
  (一)薪資。
  (二)主管職務、專業及地域加給。
  (三)生活津貼、退休撫恤金及保險之費用。
  二、基本辦公費: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乘算本縣及所屬機關學校預算
      共同費用編列基準核列。
  三、業務費:
  (一)鄉(鎮、市)長特別費。
  (二)村、里長事務費。
  (三)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
        具費、春節慰勞金、出國考察費及開會之交通出席與膳食費。
  (四)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特別費。
  (五)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三、基本建設經費:每一鄉(鎮、市)設算金額為二千三百萬元,對原
      住民鄉加計百分之十計算。
  四、各鄉(鎮、市)公所依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結
      算作業補充要點規定負擔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