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作業手冊內容
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成(引自【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
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與研究工作,
以強化本縣地區特色,提升城鄉生活環境品質,特設「新竹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
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1.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2.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3.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
分之一,依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
景觀、建築或交通、土木工程之專門學術經驗。
(三)本會審議範圍包括本縣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本會審議之地
區,或經本府認定需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四)本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
、開放空閒珠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物招牌、街道傢俱之景觀
設計等審議與研究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
六人至八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工務局等有關
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家委員會議方式支
給出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九)為審議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前項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
訂之。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二、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一)本縣都市計畫載明應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或經主管單位認
定需經由都市設計審議之開發案,其建築基地面積在都市設計委
員會依各都市計畫區特性訂定應送委員會審查之規模以上者,應
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辦理掛
號;其餘得併同建築執照申請文件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課辦理掛號
。
(二)開發案於申請審議前,如遇相關疑義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提
請都市設計課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解釋。
(三)都計課於掛號確認相關文件齊備後,應於受理掛號三十日內邀集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之。
(四)建管課於掛號收件後,如認定屬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可能產生
環境衝擊之申請案,得轉請都計課召開都市設計審議會議審議之
。
(五)審議流程:
┌────────┐
┌──────────────→│起造人、設計人檢│←──┐
│資 │具完整文件 │ │資
│料 └────┬───┘ │料
│不 ┌─────────────────┤ │不
│齊 │其餘併同建照審查 │都市設計委員會│齊
│退 │程序送建管課掛號 │依各都市計畫區│退
│件 │ │特性訂定應送委│件
│ │ │員會審查規模以│
│ │ │上者送都計課掛│
│ ↓ ↓號 │
┌┴──────┐ ┌─────────┐ │
│建管課掛號收件├───────→│都計課掛號收件 ├──┘
└───┬───┘經建管課認定屬內│(檢具申請文件 30 │←─┐
│一 容複雜、具爭議性│份) │ │依
│般 或可能產生環境衝└────┬────┘ │決
│性 擊之申請案,轉由 │30 天內召開審│議
│案 都計課召開都市設 │議委員會 │修
│件 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 │正
↓ 。 ↓ │
┌────────┐ ┌─────────┐ │
│配合建照審查程序│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併同審查 │ │審議 │未通過
└───┬────┘ └────┬────┘
│通過 │通過
↓ ↓
┌────────┐ ┌─────────┐
│核發建築執照 │ │檢具 6 份核定文件│
│(含報告書光碟)│ │件備查 │
└────────┘ └─────────┘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文件基準
表一、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畫書
表二、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
表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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