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都市設計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新竹縣政府府工都字第0930149362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貳、作業手冊內容
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成(引自【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
    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與研究工作,
        以強化本縣地區特色,提升城鄉生活環境品質,特設「新竹縣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
        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1.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2.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3.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
          分之一,依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
          景觀、建築或交通、土木工程之專門學術經驗。
  (三)本會審議範圍包括本縣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本會審議之地
        區,或經本府認定需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四)本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
        、開放空閒珠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物招牌、街道傢俱之景觀
        設計等審議與研究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
        六人至八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工務局等有關
        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家委員會議方式支
        給出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九)為審議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前項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
        訂之。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二、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一)本縣都市計畫載明應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或經主管單位認
        定需經由都市設計審議之開發案,其建築基地面積在都市設計委
        員會依各都市計畫區特性訂定應送委員會審查之規模以上者,應
        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辦理掛
        號;其餘得併同建築執照申請文件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課辦理掛號
        。
  (二)開發案於申請審議前,如遇相關疑義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提
        請都市設計課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解釋。
  (三)都計課於掛號確認相關文件齊備後,應於受理掛號三十日內邀集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之。
  (四)建管課於掛號收件後,如認定屬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可能產生
        環境衝擊之申請案,得轉請都計課召開都市設計審議會議審議之
        。
  (五)審議流程:
                                  ┌────────┐
  ┌──────────────→│起造人、設計人檢│←──┐
  │資                            │具完整文件      │      │資
  │料                            └────┬───┘      │料
  │不  ┌─────────────────┤              │不
  │齊  │其餘併同建照審查                  │都市設計委員會│齊
  │退  │程序送建管課掛號                  │依各都市計畫區│退
  │件  │                                  │特性訂定應送委│件
  │    │                                  │員會審查規模以│
  │    │                                  │上者送都計課掛│
  │    ↓                                  ↓號            │
┌┴──────┐                ┌─────────┐    │
│建管課掛號收件├───────→│都計課掛號收件    ├──┘
└───┬───┘經建管課認定屬內│(檢具申請文件 30 │←─┐
        │一      容複雜、具爭議性│份)              │    │依
        │般      或可能產生環境衝└────┬────┘    │決
        │性      擊之申請案,轉由          │30  天內召開審│議
        │案      都計課召開都市設          │議委員會      │修
        │件      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              │正
        ↓        。                        ↓              │
┌────────┐              ┌─────────┐    │
│配合建照審查程序│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併同審查        │              │審議              │未通過
└───┬────┘              └────┬────┘
        │通過                              │通過
        ↓                                  ↓
┌────────┐              ┌─────────┐
│核發建築執照    │              │檢具 6  份核定文件│
│(含報告書光碟)│              │件備查            │
└────────┘              └─────────┘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文件基準
    表一、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計畫書
    表二、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計畫資料表
    表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查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