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批次雞隻屠宰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
案後,邀請新竹縣養雞協會、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新竹縣政
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審核,審核相關資料後函復申請
人。
(二)首次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府簽訂本標章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
本標章。
(三)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間內申請者應遵守契約書之所有規定
,另有效期限內,所有標章使用範圍及數量應報本府備查。期滿
後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簽約,並檢附證
明文件(特約獸醫師合約影本及飼養管理記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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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標章使用範圍,僅同意使用於契約書有效期間內之包裝袋(盒、箱
)及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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