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竹寶雞標章核發使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新竹縣政府府農牧字第 1040116241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批次雞隻屠宰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本府受理申請
        案後,邀請新竹縣養雞協會、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新竹縣政
        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審核,審核相關資料後函復申請
        人。
  (二)首次經審查通過者,應與本府簽訂本標章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
        本標章。
  (三)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間內申請者應遵守契約書之所有規定
        ,另有效期限內,所有標章使用範圍及數量應報本府備查。期滿
        後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簽約,並檢附證
        明文件(特約獸醫師合約影本及飼養管理記錄簿)。

六、本標章使用範圍,僅同意使用於契約書有效期間內之包裝袋(盒、箱
    )及宣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