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新竹縣政府府府綜法字第1030065279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社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4日新竹縣政府(90)府行法字第 3503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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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7696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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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新竹縣政府96府行法字第 0960128909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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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040425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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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0057052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及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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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0172529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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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新竹縣政府府府綜法字第1010056029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及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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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新竹縣政府府府綜法字第1030065279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齡在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
      力更生獎助者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申請:
  一、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三、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