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12日新竹縣政府府社助字第1010079184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作業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
    人員:
  (一)配偶。
  (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
        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本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本作業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之財產計算標準如下:
  (一)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
        一次性給與之合計金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存款本金以利息所得推算本金之計算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
          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2.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金額計算。
        3.國內股票之價值,按調查時前一個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
          個股月平均價計算。其他有價證券,按調查時之市場交易價格
          計算,若查無市場交易價格者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
          2 項規定計算。
        4.中獎所得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金額計算。
        5.五年以內、1600cc以上車輛依折舊市值計算。
        6.其他如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依申請人舉證計算
          。
  (二)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之合計金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
        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
    前項土地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