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依本計畫第八條規定辦理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
事宜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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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
急生活扶助:
(一)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二)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三)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
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
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本項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
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四)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
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
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
確有扶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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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則免)
(五)郵局存款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前點第三款各目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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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鎮、市)公所辦理流程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或由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
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鄉
(鎮、市)公所如需要其他戶籍資料時,得向戶政單位洽詢。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後函
送本府審核,由本府審核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
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人員以個
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
依社工人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鄉(鎮、市)公所相關承辦
人員(承辦人、村里幹事)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核通過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統一
逕由郵局按月撥款入帳,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扶助六個月
期滿前由本府指派社工人員實地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
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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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社工人員評
估納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
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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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
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
、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
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人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
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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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本府(公務預算
下)負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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