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新竹縣政府府社老字第1030146429號函修正發布第 21點、第24點、第25點,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社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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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新竹縣政府八七府社福字第1164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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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3月30日新竹縣政府八七府社福字第3385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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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5月2日新竹縣政府九十府社福字第4462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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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2月4日新竹縣政府府社福字091001204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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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新竹縣政府府社福字第095006002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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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新竹縣政府府社福字第098011018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4點;並自9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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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 4月23日新竹縣政府府社福字第0990058248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24點;並自99年 2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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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新竹縣政府府社福字第099011110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5點,並自99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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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新竹縣政府府社老字第1030146429號函修正發布第 21點、第24點、第25點,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自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原已領取本津貼者,每年年初由本府依
        法重新查核申請人之財產、所得及相關資料,得免重新申請;不
        符合申請資格者,停止發放本津貼,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起,原已領取本津貼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
        後,仍符合本計畫第二條發給對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及
        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
        受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嗣後個人申請資格有變更,應再重
        新提出申請。

二十四、本津貼委託轉帳之金融機構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本縣鄉(鎮市
        )地區農會、華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以及中華郵政公司。

二十五、本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