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新竹縣政府府社老字第 1040171833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自104年10月2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
  (一)本府財政處、主計處、社會處代表共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人及社福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陳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由社會處長兼任;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各相關處室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