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 (一)本府財政處、主計處、社會處代表共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人及社福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陳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由社會處長兼任;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各相關處室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