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要件
: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
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
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
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
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關係。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經本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
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之租金補貼,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
上申請者,本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
者,得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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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除依式填寫申請表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應請村里長證明)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
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等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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