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比率如下:
(一)第五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
上時,為管理需要,得於第四職級人員中遴選一人聘用。
(二)第四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三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
數百分之三十。
(四)第二職級(薪點三六零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五)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四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一項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已晉薪至本職級最
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其續聘職級、薪點依據第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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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優等:
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
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者,
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
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降
薪點一級。
(四)丙等:
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
(五)丁等:
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前項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次年度取得高一職級之聘用資格;
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九點所訂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該
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九點聘用比率限制,並於
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
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備
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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