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新竹縣政府府勞資字第1093930254號函修正發布第 9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職級人員比率如下:
    (一)第五職級(薪點四四零)人員,聘用勞動檢查人員數達十人以
          上時,為管理需要,得於第四職級人員中遴選一人聘用。
    (二)第四職級(薪點四零八至四二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十。
    (三)第三職級(薪點三九二)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總人
          數百分之三十。
    (四)第二職級(薪點三六零至三七六)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五)第一職級(薪點三二八至三四四)人員,佔聘用勞動條件檢查
          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各職級人員於無符合資格者可資遴用時,其缺額流用至第一職級
    。新進人員統一以第一職級之三二八薪點進用。
    第一項同年度內以晉升一職級或晉薪點一級為限,已晉薪至本職級最
    高薪點者,續聘時不再晉薪,其續聘職級、薪點依據第十點之規定辦
    理。

十、本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優等:
          經考核達九十分以上者,晉薪點一級。
    (二)甲等:
          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甲等者,
          晉薪點一級。
    (三)乙等:
          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降
          薪點一級。
    (四)丙等:
          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降薪點一級。
    (五)丁等:
          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前項晉薪已達該職級最高薪點者,次年度取得高一職級之聘用資格;
    降薪已達該職級最低薪點者,次年度調降為升任前職級之最高薪點。
    調降職級人員應於第九點所訂各職級比率內,優先調列職級缺額;該
    職級當年度無缺額者,仍應調降之,不受第九點聘用比率限制,並於
    日後依聘用員額調整。任職未滿一年者,得比照第一項辦理考核。但
    不列入薪點晉級或降級之年資計算。
    第一項考列優等人員應於考核紀錄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備
    查;考列丁等人員應於考核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