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047554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25條;第3條修正條文自96年5月2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左: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
      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
      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
      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人
      或負責人。

  本細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自第三條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