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 1040167412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自104年10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申請之計畫型補助事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之各鄉(鎮、市)公所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
    級為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之事項
    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工程。
  (二)雨水下水道工程。
  (三)污水下水道工程。
  (四)廢棄物處理場及機具。
  (五)市場、停車場及自來水事業。
  (六)水土保持、農路等工程。
  (七)配合中央政府核定之計畫型工程。
二、酌予補助之事項:
  (一)河川防洪設施及區域排水重要建設計畫。
  (二)基層建設計畫及原住民生活輔導計畫。
  (三)農、林、漁、牧業重要計畫。
  (四)均衡或提升文化生活水準專案性計畫。
  (五)加強地方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專案性計畫。
  (六)辦公廳舍興建工程。
  (七)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專案計畫。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等,依各鄉(鎮、市)公所
    財政狀況酌予補助,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