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30130438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之附表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局核准者,應依其使用場地性質,分別繳納場地費、水
電費、清潔費、保證金等各項費用,其收費依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
(以下簡稱標準表)辦理,如附件。前項費用除保證金外,其餘金額解繳
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