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新聞聯繫活動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新字第1040013975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府得於計畫執行中
        或後,派員訪視、督導該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補(捐)助款之運用及考核,如有成效不佳(績效考核結果為差
        、極差)、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依情節之輕重對其停止補(捐
        )助之申請一至五年。
  (三)績效考核指標:
        1.成員參與活動之程度:依參與之成員人數除以成員總人數計算
          百分比,百分比(下同)為90至 100者,考核結果(下同)為
          極佳;80至89者,為佳;70至79者,為普通;60至69者,為差
          ;50至59者,為極差。
        2.團體成員對於地方新聞之報導總數量:依今年度報導總篇數除
          以前一年度報導總篇數計算成長比,成長比(下同)為超過10
          者,考核結果(下同)為極佳; 5至10者,為佳; 0至 4者,
          為普通; 0至-4者,為差;-5至 -10者,為極差。